南方日報訊 (記者/辛均慶 通訊員/任宣)5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聽取省法院和省檢察院關於貫徹實施《廣東省信訪條例》準備工作情況的報告。省檢察院檢察長鄭紅指出,廣東正根據中央規定著手修訂完善檢察機關司法救助辦法,將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涉法涉訴信訪人救助統一於司法救助中,明晰對象範圍、標準和程序,積極主動開展救助工作,努力實現該救助的“一個都不能少”。
  終結後仍不息訪的
  移交基層黨政部門
  《廣東省信訪條例》規定了訴訪分離、尊重司法權威、信訪事項依法終結退出、禁止越級上訪、依法懲處非法上訪行為等制度。
  鄭紅說,對已窮盡法律程序,依法作出終結性法律結論仍反覆纏訪纏訴的控告申訴案件,經審查、複查、評查、公開聽證等程序,並經高檢院或者省檢察院嚴格審核後予以終結。對於終結案件,除有新的事實和證據外,不再啟動審查、複查程序。信訪人繼續上訪或者纏訪鬧訪的,不受理、不統計、不轉辦、不交辦、不通報。同時,也要堅持及時導出。
  省高院院長鄭鄂表示,實行信訪終結制度以後,對訴權已窮盡且案件經內部核查無問題的信訪人,經反覆做息訪工作後仍纏訪、鬧訪的,實行信訪終結,由省法院或最高法院作出終結決定,之後對該信訪不受理、不通報、不交辦。終結後仍不息訪的,移交信訪人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黨政部門統籌處理。
  信訪人對處理結果存疑
  應立即啟動內部核查
  涉訴信訪占整個涉法涉訴信訪量的60%以上。省高院決定,今年第二季度起至年底作為涉訴信訪工作“非常過渡期”,採用超常規手段,建立聯絡員值班制度和聯動機制、開展案件排查、實行最嚴格的責任追究制,確保改革啟動後涉訴信訪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省高院規定,案件處理結果存疑的,或信訪人反覆信訪的,信訪部門應當將信訪情況彙總後,轉原辦案部門和原合議庭進行內部核查。鄭鄂指出,信訪複查不是法律程序,信訪複查後認為裁判結果確需調整的,按照《民事訴訟法》198條、《行政訴訟法》63條、《刑事訴訟法》243條、《國家賠償法》30條的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啟動法律複查程序。
  同時,法院系統將實行裁判者負責機制。鄭鄂介紹,當事人訴權窮盡後,對裁判結果的再次評估和法院依職權糾錯,原則上由原辦案部門和原合議庭負責。案件質量和辦案責任由承辦法官終身負責,信訪人如實施極端行為或發生影響社會秩序重大信訪事件,將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應細化救助資金髮放辦法
  信訪終結後,信訪人會不會無人管?能不能獲得合理的救助?
  省人大內司委審議認為,目前由於缺乏具體明確的終結後案件移送規定、社會救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尚不健全等,影響了信訪終結制度的有效實施,進而影響《條例》的實施效果。鄭鄂也坦言,信訪終結後的移交工作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影響了終結制度的有效實施。
  鄭鄂說,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者民事侵權案件受害人,反映無法獲得足額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司法救助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導並協助信訪人向相關部門申請司法救助。
  省人大內司委建議,省法院、省檢察院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明確司法救助專項資金的救助原則、救助範圍以及救助金額等事項,細化救助資金髮放辦法。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及時指引信訪人申請司法救助。與此同時,各級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司法救助資金的投入力度,並將司法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司法救助專項資金的落實。  (原標題:涉法涉訴信訪人納入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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